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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認定以物抵債協議的法律效力

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對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除了上文明確認可的以物抵債,其他情況下以物抵債的效力如何,則取決於其本質所歸屬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百零一條規定,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對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

要如何認定以物抵債協議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