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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質押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何

質押的範圍比較廣,包括房產、汽車等等,而合同債權也是可以進行質押的,這被稱為權利質押,也可以叫做協議質押。到底這個債權質押的法律效力如何?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介紹。

債權質押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何

合同債權質押是指為擔保某一債權的實現,而由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合同債權為標的向債權人設立的質押。

合同債權質押的法律效力應包括三方面的內容: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效力範圍;對出質合同債權的拘束力;對各方當事人的效力。

(一)被擔保主債權的範圍

對於被擔保主債權的效力範圍,各國立法規定大體相當,即除債權本金外,還包括由此產生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包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等從債權。質權人可就出質合同債權優先受償前述主債權和各項費用。出質債權金額超過質押擔保範圍的部分,質權實現後,質權人應退還出質人;不足部分,質權人可向主債務人追償。當然,根據意思自治的原則,允許當事人以約定的方式在上述質押擔保的範圍內進行選擇。

(二)對出質合同債權的拘束力

合同債權質押產生的質權系以質權人基於擔保目的而對出質債權之交換價值排他性支配的權利。這主要體現在出質人和第三債務人受到不得實施侵害出質債權之行為的約束。

1、對出質人的約束力

1)對出質人的約束及界限

合同債權設質後,出質人不得取得、轉讓、免除或放棄出質債權;不得就出質債權主張抵銷;亦不得以清償期限的延長或利率的降低等方式變更出質債權的內容,損害質權人的利益,但經質權人許可者例外。如此約束出質人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質權人的利益。因此,在不損及質權人利益時,對出質人約束應趨於緩和。

2)出質人對第三債務人的催告義務

出質人在質權存續期間不得向第三債務人單獨請求給付,但這很容易導致出質債權因訴訟時效屆滿而喪失勝訴權。所以,為延續訴訟時效,保全出質債權,出質人應當採取中斷訴訟時效的的措施。由於出質債權之特殊性,這類措施以出質人向第三債務人及時催告為宜。

2、對第三債務人的拘束力

如前所述,第三債務人是出質債權的債務人。合同債權質押對第三債務人的約束表現在:

1)對第三債務人清償行為的約束

第三債務人接受出質通知或就出質事項為承諾後,對出質人不得單獨為清償行為。其應向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清償,或經出質人與質權人一方同意後方可向他方單獨清償。

2)對第三債務人抵銷行為的約束

第三債務人接受出質通知或就出質事項為承諾後,如取得對出質人享有的債權,不得主張以該項債權抵銷出質債權。如第三債務人對出質人享有的債權是在接受出質通知或就出質事項做出承諾之前取得的,如其未告知質權人,亦不得抵銷;但在已明確告知質權人的情況下,可視為質權人自願放棄對第三債務人的約束,第三債務人可主張抵銷。後果由質權人自行承擔。

3)第三債務人的告知義務

第三債務人接受出質通知或就出質事項為承諾時,應對質權人負告知義務。如告知其對出質人所負債務是否已履行或已部分履行、是否對出質人享有抗辯權以及是否可抵銷出質人的債權等等。如未盡通知義務,質權人又無惡意的情況下,質權人可就全部出質債權向第三債務人主張權利。如已盡通知義務,在產生不利後果的情況下,由質權人自行承擔。

(三)對質押合同當事人的效力

合同債權質押對當事人的效力,是指債權質押合同中出質人與質權人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在民事法律中,權利和義務總是相一致、相對應的。質權人的權利就是出質人的義務,質權人的義務也就是出質人的權利。因此,以下僅探討質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1、留置證書權。出質人交付合同文本、借據或欠條等債權證書後,質權人有權留置該類證書,以限制出質人再次憑藉債權證書對出質債權再行轉讓、質押等行為。

2、孳息收取權。出質債權如有法定孳息的,質權人有權收取。該項權利的含義與動產質權中的孳息收取權同義。孳息收取權是出質債權的從權利,應附隨出質債權轉讓。因此,合同債權質押時,其孳息一併出質。

3、優先受償權、直接收取權和提存請求權。在動產質權中,質權人可以通過對標的物的拍賣、變賣或折價來達到優先受償的目的。但在債權質押中,由於合同債權未必適宜拍賣、變賣,因而優先受償權一般表現為直接收取權。即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質權人有權直接向第三債務人請求給付。這種直接收取的權利同樣具有排他的優先性。質權人行使直接收取權,非以出質人名義為之,而是以自己的名義收取。直接收取權的方式包括一切實現出質合同債權內容的訴訟和非訴訟手段,如對第三債務人進行催告或提起給付之訴、申請訴訟保全、破產申請及破產債權申報等。

債權是期限性權利,如果出質債權的清償期和被擔保主債權的清償期限不一致,質權人如何行使優先受償權就顯得較為複雜。第一種情況是,出質合同債權清償期已到而被擔保主債權清償期未到。此時出質人和債權人可以協商,以收取的標的物提前清償被擔保的主債權。如果出質人不同意提前清償,質權人有權請求將給付標的提存。提存物為動產時,質權存在於該動產之上;提存物為金錢時,質權存在於提存金之上。這是擔保物權“物上代位性”的具體體現。第二種情況是,出質合同債權未到清償期,而被擔保主債權清償期已到。此種情形,如第三債務人主動履行債務,則債權質權消滅;如未履行,質權繼續存在,但出質債權未到期,質權人不能強迫第三債務人放棄期限利益而提前履行債務。當然,第三債務人自願放棄期限利益則不在此限。

4、代位權和撤銷權。質權的實現主要依靠第三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如果第三債務人故意使其責任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或不應減少而減少,將危及其清償能力,進而損害質權人利益。質權人行使質權時,實際已經代替出質人成為出質合同債權的權利人,也就是第三債務人的債權人,可行使出質人享有的權利。因此,作為債的保全措施的代位權和撤銷權,質權人也有權利行使。

5、質權人的義務。一般而言,質權人的義務主要應該包括:

1)妥善保管出質合同債權證書的義務。質權人在佔有債權證書期間應妥善保管債權證書。因保管不善,致使證書毀損滅失的,債權質權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質權消滅後之債權證書的返還義務。被擔保的主債權因清償或其它原因而消滅,質權亦消滅,質權人應及時將證書返還出質人。

3)不得濫用質權的義務,這主要是説質權人不得逾越質押擔保範圍就出質債權行使權利。

4)通知義務。質權人的通知義務主要體現在:質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有權要求第三債務人履行已屆清償期的債務。在第三債務人履行債務後,質權人應將履行情況通知債權出質人;並通知債權出質人收取實現被擔保債權後的多餘財產,或將多餘財產予以提存,而將提存情況通知出質人。在被擔保的主債權因清償或其他原因消滅後,質權人應將質權消滅的情況通知第三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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