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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

一、如何認定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

如何認定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

1、遺贈撫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2、遺贈撫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

被撫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佔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撫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並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撫養費用。撫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如果撫養人不盡撫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撫養人的財產,經被撫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撫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撫養人不認真履行撫養義務,致使被撫養人經常處於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3、遺贈撫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

在此期間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後果:一是撫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撫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二是受撫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撫養人已支付的撫養費用。

4、遺贈撫養協議簽訂後,遺贈人與其子女、撫養人與其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因此而解除。

遺贈人的子女對遺贈人的贍養扶助義務,不因遺贈撫養協議而免除。同時,遺贈人的子女對其遺贈以外的財產也仍享有繼承權。撫養人在與遺贈人訂立遺贈撫養協議的情況下,由於不發生收養的法律效力,因而對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享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二、簽訂遺贈撫養協議的注意事項

1. 扶養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

被扶養人可以與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也可以與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2. 內容應明確具體寫出遺贈扶養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

(1)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應將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贈送給扶養人。

(2)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3. 遺贈內容應寫明遺贈財產的名稱、數量、處所,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4. 扶養內容應寫明提供扶養具體內容、辦法和期限。

對於遺贈撫養協議效力認定,應當參加遺囑的相關要件來進行處理,但涉及到遺贈方與撫養方達成的相關情況應當協商來進行處理,後期如果一方存在違約等情況的,或者不履行遺贈撫養協議中的義務的,可以申請撤銷該遺囑撫養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