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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何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在婚姻存續期間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受到法律保護,但協議約定的青春損失費等約定因違反公序良俗而不應得到法律支持。夫妻忠誠協議和通常所講的民事協議並不相同,單純性的“夫妻忠誠”的約定或承諾,應該確認其有效;“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等涉及特定人身關係的約定,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各種違反忠實義務的,“損失費”,“賠償款”實質上是精神損害賠償,應按照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無過錯方所有”以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或承諾,屬於違約責任,可以按照雙方約定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