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效力如何認定
我們可以把合夥協議看做是一種特殊的合同,那麼合夥協議的效力也就有無效、效力待定以及有效之分了。究竟實踐中我們該如何對合夥協議的效力進行認定呢?請大家閲讀下文來了解。
合夥協議是合夥人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而達成的書面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合夥協議的效力認定如下:
(一)公民個人之間訂有書面合夥協議,且合夥協議的訂立及協議內容符合《民法典》中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和對合夥協議內容要求的,應認定合夥協議有效。
(二)公民之間雖沒有訂立書面合夥協議,但當事人均承認訂有口頭協議或者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其訂有口頭協議,且當事人的經營活動符合合夥條件的,可以認定合夥關係成立。
(三)公民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合夥協議,也無人能夠證明訂有口頭協議,如當事人進行的經營活動符合合夥條件的,也可推定為合夥關係成立。
(四)根據有關政策規定,不得在本職工作以外從事商品生產、經營等商業性活動的公民,不具有從事合夥經營活動的主體資格,其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夥協議應認定為無效。
相關知識:合夥人責任有哪些
1、合夥人責任的性質是補充性責任
合夥人承擔合夥債務的順序,決定了合夥人首先是以合夥的共有財產向債權人承擔共同債務,然後再以個人財產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合夥的共有財產足以清償合夥債務,則不發生合夥人的連帶責任。
2、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即合夥人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合夥債務的清償責任,這主要是由法律一般對合夥人的出資標的的種類以及出資數額的大小沒有限制所決定的。
3、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合夥人的連帶責任是法定責任,其責任規則為:
(1)每個合夥人均對全部合夥債務負清償責任,合夥債權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個別的合夥人清償,被要求者即有義務予以清償;
(2)其清償行為,對其他合夥人也有清償的效力;
(3)若其清償的債務超過應擔份額,則其就超出部分對其他應擔合夥人享有追償權。
想要對合夥協議的效力進行準確的認定,那麼還需要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析。有的情況下合夥協議是有效的,如公民個人之間訂有書面合夥協議,且合夥協議的訂立及協議內容符合《民法典》中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和對合夥協議內容要求。而在某些情況下則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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