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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以個人名義進行貸款借款的行為就屬於個人債務的範疇,個人債務一般都是通過書寫借條收條的形式形成的,但是隻有符合規定格式的借條欠條才能作為收取欠款的法律憑證。債務的履行就是債權的實現,債務和債權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在某種意義上講,有把握的債務可以滿足你的需求,否則,你將無力償還,甚至花掉你的現金儲蓄,導致你破產,或大大減少你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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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是指債務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就履行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一般都對履行期間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但在有的情況下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對此,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履行期限,是債務人應當履行債務的期間,其起始應為合同生效之時或者之後。履行期限的確定,應依當事人的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依照法律的明確規定或者法律規定的原則確立。在履行期限屆滿以前,債務人履行或者債權人要求履行而會使相對人失去的利益,稱為期限利益。當債務人享有期限利益時,債務人可以拋棄期間利益而提前履行,但債權人不能要求債務人拋棄期限利益而提前受領,例如無償保管合同。當期限利益既屬於債權人又屬於債務人時,當事人一方拋棄期限利益的,應該獲得對方當事人的許可。拋棄的期限利益,利益人不得請求返還。對於侵害對方期限利益的,由侵害人負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1條
如果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如果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不得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如果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了費用,則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