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以共有房屋做抵押是否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五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婚姻法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夫或妻未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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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的訴訟時效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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