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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款協議能否認定債務債權成立

還款協議能否認定債務債權成立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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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憑證能否認定債權債務關係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一方未完成其舉證責任,存款憑證僅能證明雙方之間的資金往來關係,不能證明系因借貸而產生。

如果能夠證明雙方之間資金往來關係的存款憑條,但根據證據優勢原則,結合日常生活邏輯,參考以往法院的生效判決,可以認定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

從法律規定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3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屬實明顯大於另一方面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