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是否能簽訂債權債務協議
一、夫妻間是否能簽訂債權債務協議
可以簽訂,首先寫明夫妻雙方(甲、乙方)的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以及户籍地址,並寫清甲乙雙方在和何年何月何日登記結婚,並寫清楚離婚理由,將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以及債權債務問題寫明,最後甲乙兩房簽字寫好日期。
夫妻債權債務約定協議書
男方:(具體情況)
女方:(具體情況)
男女雙方於___年___月___日於某市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於年月日以名義購買房產一套,為避免雙方今後因該房屋產權問題發生爭議,經雙方充分協商自願就該房產做出如下協議:
一、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坐落於某處的商品房(購房合同編號(或者房產證號:____)為:____,發票號為:_____),現協商約定歸個人所有,擁有獨立的處分權,對於上述房產無所有權。
二、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對於上述房產擁有居住權。
三、夫妻雙方無其他共同債權債務。若有債務,在誰名下則由誰來承擔。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夫妻雙方各持一份,公證處留檔一份,自雙方簽字並就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男方:___女方:____
___年___月___日
1、《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本條是夫妻共同債務判斷的核心,下文中的司法解釋及其他觀點,均以“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為標準判斷是否屬
1、《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本條是夫妻共同債務判斷的核心,下文中的司法解釋及其他觀點,均以“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為標準判斷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2、《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於夫妻共同債務。
2、《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綜上所述,夫妻可以選擇協議離婚,即在離婚財產和子女撫養權上都協商一致沒有異議的,可以通過協商辦理離婚的流程,如果夫妻雙方之間能約定債務債權,且雙方都有自由意志的表達的,那麼法律上也是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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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錢買房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償還?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包括因購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購置住房所負的債務,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