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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公司債權債務協議

公司分立後,簽訂了債權債務協議,那麼分立公司債權債務協議該如何履行,原公司債權分隔又要注意些什麼,分立後的公司對原公司債務如何承擔?本站小編在此為您詳細介紹,供您參考。

分立公司債權債務協議

一、公司分立的特徵

公司分立是指一個公司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依據一定的條件和程序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分立是一種法律行為。公司分立牽涉到公司的債權、債務和財物的分割,應與有關各方達成一致協議,否則不產生分立效力。公司分立是一種變更公司的行為。公司經過分立後並不導致公司的完全解散,也不導致公司清算的發生,而只是使公司的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

二、公司分立的程序

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分立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1、召開股東會形成公司分立決議。

2、簽訂分立協議。

3、編制分立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5、進行分立登記。

三、分立公司債權債務協議如何履行

1、公司分立時,關於債權債務的協議是有效的,但是不得對抗第三人即債權人。公司分立,其債權及其他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分立後的企業分得的有效資產與其分擔的債務基本相當,或分立後的企業資產足以保證其履行所分擔的債務的,一般宜按分立協議的約定確定債務承擔主體。

3、分立協議債權債務約定的事項不得對抗第三人。企業分立導致債務轉移,根據“債務轉移須經債權人同意”的基本法理,債權人應為協議的一方當事人。另外,企業分立行為一般為企業的單方行為,企業分立時關於債務承擔的協議不具有約束、對抗債權人的效力。

4、企業分立後,如果原企業主體資格消滅,分立後成立數個新企業,各自具有法人資格。原企業債務的承擔,分立後的新企業應當以分立時各自所取得的財產的份額,按比例分擔;如果原企業主體資格不消滅,且在分立改制時採取“脱殼經營”方式的,則企業分立前的債務由原企業與分立後新設立的企業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從上文來看,分立公司債權債務協議是分立公司債權債務的重要依據,在此小編提醒,原公司對債務的分割約定,應當經債權人認可,如果債務分割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分立後的企業要承擔連帶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青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