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償權的取得條件是什麼
一、代為追償權的取得條件是什麼
代位追償權,代位追償權利是保險公司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代位追償應當符合的條件是,事故應當是第三者造成的,第三者應當負有賠償責任,事故造成的損失,屬於保險公司賠償範圍以內,保險人只要給付賠償金,代位請求就可以自動轉給保險人。
代位追償權是保險基本原則之一。
保險人代理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請求賠償權力。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力。
其產生原因主要有三種:
①侵權行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過失致使保險標的遭受損失。
②合同責任。第三者違約造成保險標的損失。
③不當得到。由第三者的不當得利產生的民事責任引起的代位追償。保險人的代位求償金額以其保險賠款金額為限,如從第三者處獲得的金額超過其賠償額,應償還給被保險人。
二、保險雙方在代位求償中的權利義務
(1)保險人的權利義務保險人的權利是保險人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的義務是保險人追償的權利應當與他的賠償義務等價,如果追得的款項超過賠償金額,超過部分歸被保險人。
(2)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
第一,在保險賠償前,被保險人需保持對過失方起訴的權利;
第二,不能放棄對第三者責任方的索賠權;
第三,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四,被保險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責任方追償;第五,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代為追償權是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一種保障,因為在第三方還沒有賠付的時候,保險公司會先賠付給被保險人,然後保險公司解決好被保險人的問題之後再去向第三方進行賠付金額的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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