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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償權的三個條件是什麼?

一、代位追償權的三個條件是什麼?

代位追償權的三個條件是什麼?

根據實施的《民法典》第七百條的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代位追償權實現的條件: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

二、代位追償產生的原因

代位追償權產生原因主要有三種:

1、侵權行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過失致使保險標的遭受損失。

2、合同責任。第三者違約造成保險標的損失。

3、不當得利。由第三者的不當得利產生的民事責任引起的代位追償。

三、保險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保險人的權利義務

保險人的權利是保險人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的義務是保險人追償的權利應當與他的賠償義務等價,如果追得的款項超過賠償金額,超過部分歸被保險人。

(2)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

第一,在保險賠償前,被保險人需保持對過失方起訴的權利;

第二,不能放棄對第三者責任方的索賠權;

第三,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四,被保險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責任方追償;

第五,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綜上所述,在進行理賠的時候,只要滿足損失是屬於保險理賠範圍之內,第三方享有追求賠償的權力以及保險人應依法支付相應的賠償金這三個條件,那麼即可實行代為追償。如果追償無效,受害方應該行使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權益,屆時可以依法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起訴保險方。

標籤:代位 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