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留置是什麼意思?
一、法律上留置是什麼意思
法律上的留置就是監察機關對於被調查人採取的強制措施,將被調查人留置在特定的場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被調查人存在嚴重職務違法或者犯罪的,監察機關在掌握證據後,還有重大問題需要調查,並且被調查人符合法定情形的,經過監察機關的批准,可以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將被調查人留置在特定的場所。
二、留置措施的時間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留置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存在特殊情況的,留置的時間還可以延長一次,但是,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法律上的留置是指《監察法》中的留置措施,也就是指被調查人在被監察機關調查後,確定被調查人的證據後,還需要對被調查人進行審查的,同時被調查人出現法定情形的,監察機關經過審批,可以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將被調查人留置在特定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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