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主體混同是什麼意思?
一、法律上主體混同是什麼意思
主體混同,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原則上致使債的關係消滅的事實。債權人於債務人系處於對立狀態,法律乃在於規範此類對立的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債權因混同而消滅,並非邏輯的必然,僅僅是在通常情況下,處於這種狀態下的債權繼續存續,已經沒有法律上的需要,法律規定它因混同而消滅,效果更佳。包括三種情形:
(1) 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於同一人;
(2) 債權與債務歸屬於同一人;
(3) 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歸屬於同一人。
在第一種情形,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因為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物權是以所有權的一定權能為內容,為所有權上的負擔而限制所有權,且均為在所有人的物上設定的權利,如其與所有權混同,所有權上的負擔即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在第二種情形,當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人時,勢必自己向自己請求給付,且自己應向自己履行債務,顯然沒有意義,其債之關係應即歸於消滅。在第三種情形,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於一人時,保證債務被主債務吸收而消滅,這是由強勢義務吸收弱勢義務。
二、主體混同的成立
債權債務的混同,由債權或債務的承受而產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與特定承受兩種。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債權人繼承債務人的財產、債務人繼承債權人的財產、企業合併、營業的概括承受等。在企業合併場合,合併前的兩個企業之間有債權債務時,企業合併後,債權債務因同歸一個企業而消滅。特定承受,是指債務人自債權人受讓債權,或者債權人承擔債務人的債務時,因而發生的混同。
主體混同指的是債務人和債權人都是同一個人的情況,因此這種情況下法律一般是認定債權的存續沒有意義的,因此法律規定債權會隨着混同的時效。但是如果屬於票據的話,票據債務人與債權人為同一人的情況下,債權不會失效,可以繼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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