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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受委託監護人是什麼意思?

法律上受委託監護人是什麼意思?

有法律知識的人都知道,在未成年人、民事行為限制人或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問題上,法律規定了法定監護人、受委託監護人等不同概念。在生活中,有許多人並不知道法律上受委託監護人是什麼意思?受委託監護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一、什麼是受委託監護人?

監護人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給他人,稱監護委託。監護職責是否可以委託於他人,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因為涉及法律上監護目的貫徹的問題。從理論上説,監護是法律上強行的制度,中心點在於更好地保護被監護人,因此原則上應不容許委託,除非基於受監護人的教育或受照顧必要。我國司法實踐基於某種實用的考慮,承認了委託監護。

委任監護人的設立可劃分為兩種情況:(1)由父母委託他人做其子女的監護人。(2)由法定監護人把自己的監護職責委託他人實施。委託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專門委任。前者如父母把子女委託給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權照料,或者配偶把精神病人委託精神病醫院或者福利院全權照料;後者如委託給保姆、託兒所、幼兒園、學校、醫院等。

委託監護原則上不能改變原監護人的地位,不同於法定監護人以內部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情形,也不同於監護變更。監護權為監護人的專屬權利,不得拋棄或移轉於他人,但其行使可以合同委託於第三人,監護人將其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給他人的,原則上不具有變更監護的效力。受委託人僅得在委託範圍內,行使監護職務,非由監護人受讓監護權,故監護人雖已委託他人行使,自己仍有行使的權責。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仍然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二、受委託監護人承擔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受委託監護人承擔責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2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人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可見,在委託監護的情形下,首先應當看當事人之間是否有約定,在有約定時從約定。如果當事人在委託監護時沒有約定責任承擔,則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責任。在被委託人也有過錯的情況下,被委託人與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後,監護人和受委託人按照各自的過錯大小分擔責任。

(二)監護人承擔責任的特殊情形:

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由監護人承擔責任的,有以下六種特殊情形在法律適用中需要加以注意:

1、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致害行為視為教唆人、幫助人實施的侵害行為,由教唆人、幫助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2、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教唆人、幫助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共同侵權的行為人,教唆人、幫助人與監護人應當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但在內部分擔責任的時候,應當由教唆人、幫助人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3、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在後一種情形,離婚的雙方在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後,應按公平原則在內部分擔賠償責任,綜合考慮雙方的經濟狀況、必要的經濟開支和負擔、造成損害的程度、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過錯等因素確立合理的分擔數額。

4、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18週歲,在訴訟時已滿18週歲,並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一情形下,監護人在訴訟中的地位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5、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18週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撫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調解延期給付。此處的“撫養人”應是在行為人年滿18週歲時,仍為其提供經常性經濟來源的人。

6、兩個以上的被監護人共同致人損害的,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他們的監護人在對受害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後,在內部應當由監護人依過錯程度和被監護人在共同侵權中發揮的作用大小來分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受委託監護人是根據現實情況的考慮,法律承認的。受委託監護人和監護人一樣,也承擔着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在被監護人受到侵權或發生侵權行為時,和法定監護人一樣,受委託監護人也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到底法律上受委託監護人是什麼意思?希望以上內容可以給予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