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不能約定內容包括哪些?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籤訂的合同,但並非合同雙方可以任意約定內容。那麼,究竟不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哪些內容呢?下面,本站小編就該問題在下文為你做具體介紹。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變更和終止勞動權利和義務協議。勞動合同可由雙方協商一致訂立,除了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外,雙方還可協商約定其他條款,但以下條款是法律不允許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
1、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條款。禁止用人單位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2、禁止約定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3、除法定情形外,勞動合同中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試用期條款:約定試用期期限為一個月至六個月,與訂立勞動合同期限長短相掛鈎。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培訓是指職業培訓,包括崗前培訓和專業培訓。用人單位只能與勞動者約定專項培訓進行約定。
3、保守祕密就是保守企業的商業祕密。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保守企業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在勞動合同中主要通過保守祕密條款、競業限制條款來約束勞動者保守企業商業祕密。
4、補充保險是指除法定的社會保險以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為勞動者提供的商業保險。
5、福利待遇是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6、第二職業是指用人單位是否允許勞動者從事第二職業。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勞動合同不能約定哪些內容的法律解答。在上文,我們同時為大家介紹了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的內容與可以約定的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大家進一步認識勞動合同。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疑惑,你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我們將盡快為你提供相應地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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