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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簡易程序怎麼操作

交通事故處理簡易程序怎麼操作

交管部門對於未造成人員傷亡,事實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並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是指根據相關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序。瞭解交通事故處理的簡易程序有利於當事人保護自身權益。那麼,交通事故處理簡易程序怎麼操作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交通事故處理的簡易程序

(一)在事故現場的處理程序:

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2款、第3款規定的情形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記錄交通事故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並根據當事人的過錯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序,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

(二)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協商賠償未達成一致意見報警的簡易處理程序:

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一致意見報警的,應當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各方當事人簽名的協議書或者交通事故相關文字記錄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記錄,由當事人簽名,並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製作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

二、如何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

(一)發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財產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有資質的崗勤民警當場處理,財產損失在3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事故勘查民警處理。

(二)民警在填寫法律文書時,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三)民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事故認定書,並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四)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執勤民警應當場進行調解,並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民警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1、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2、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3、當事人不同意由民警調解的。

(六)使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的《事故認定書》,由各大隊事故中隊發放,《事故認定書》的存檔聯及處罰決定書由事故中隊立卷保管。

上面我們為大家介紹了“交通事故處理簡易程序”以及“如何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簡易程序方便快捷,能夠快速高效地解決糾紛。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5條規定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的簡易程序的範圍,您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判斷您所處的情形是否能適用簡易程序。當然,您也可以來電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