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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沒人生自由

債務人沒人生自由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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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限制債務人人生自由是不合法


債務關係是民事責任關係,債權人不權主張債權,但主張債權的手段、方式、途徑必須依法合法。公民的人權利是不受侵犯的,限制公民(即使債權人)的人身自由是違法侵權行為,嚴重者會追究刑事責任。債權人限制債務人人生自由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按《刑法》238條規定,構成非法拘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在討債過程中強行限制債務人人身自由的情況時有發生,《刑法》238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構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