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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抵押權的先訴抗辯權是什麼?

有關抵押權的抗辯權其中包括有先訴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同時履行抗辯權,其中先訴抗辯權是發生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如果一方不滿意另一方的意見可以發起先訴抗辯權來反抗,那麼關於抵押權的先訴抗辯權是什麼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關於抵押權的先訴抗辯權是什麼?

一、抵押權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為抵押權人。

根據《物權法》第179條的規定,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佔有的擔保財產,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的總稱。

二、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是在保證債務中,保證人雖對債權人不享有要求其對待給付的權利,但並不等於保證人僅承擔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保證人對債權人仍然享有一些權利,只不過這些權利均屬於消極的、防禦性權利即抗辯權。

1、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中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確立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該條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混合擔保中,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的先訴抗辯權。混合擔保中,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提供物保,債權人未就該財產行使擔保物權,而直接就全部的債務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三、關於抵押權的先訴抗辯權是什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以後可以抵押。

(六)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

關於抵押權的先訴抗辯權是什麼的問題在小編的文章中已經有解釋了。抵押權的先訴抗辯權指的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先訴抗辯權是發生在債務關係中的,是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或者是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