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債務承擔的無因性
在債務承擔的過程中,我們需要注意一個無因性。那麼究竟什麼是債務承擔的無因性呢?具體又有怎樣的規定?現在,本站小編就債務承擔無因性的問題,為大家做詳細解答,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一、什麼是債務承擔的無因性?
所謂債務承擔的無因性實際上是指,無論第三人與債務人間存在何種關係,皆不影響第三人與債權人間的債務承擔協議。換言之,即使第三人與債務人間的協議是無效或是可撤銷的,也不能影響債務承擔協議的效力。這是因為,債權人對債務人和第三人間關係的瞭解是有限的,為保障交易的安全,維護誠實信用的原則,法律設定了債務承擔的無因性,以此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二、債務承擔的無因性
債權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由出讓人與受讓人簽訂合同從而將債權移轉於受讓人的行為。
關於債權轉讓合同的性質,理論上有三種觀點。
一是不要因的準物權合同説,該説認為債權轉讓是一種準物權行為,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而發生權利變動的效果,合意一經形成,受讓人便取得債權,併發生對第三人的效力,債權轉讓是否有原因,該原因有無瑕疵,對債權轉讓的法律效果均不產生影響。
二是要因的買賣合同説,該説認為債權轉讓合同是一種要式的買賣合同,受讓人為此應支付一定代價,其買賣標的物是債權,出賣人應對作為買賣標的物的權利在法律上承擔瑕疵擔保的責任。如果轉讓人不享有權利而轉讓債權,將直接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三是合同説,該説認為債權轉讓合同適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則和規則,必須具備權利人的表示,該意思表示可直接向受讓人或第三人表示,不需要他人或債務人的行為,同時肯定有償轉讓與無償轉讓的合同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明確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結合我國司法實踐,基本上認為債權轉讓關係是一種合同關係。轉讓合同權利應在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協議,在轉讓合同權利的情況下,實際上已將合同權利作為轉讓的標的。轉讓合同權利也意味着權利人對其權利實施了處分行為。一般情況下,這種合同的效力與原因關係相分離。
閲讀了上面的內容後,相信大家對債務承擔無因性的問題有了一個大致的瞭解。如果你還有債務承擔無因性方面的相關法律疑惑,歡迎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我們為您提供最優質的法律服務,幫助你解決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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