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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與債務承擔的規定是什麼

一、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與債務承擔的規定是什麼

1、債權人轉讓權利的,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還是有效的)。

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2、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

①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主要指基於當事人特定身份而訂立的合同);

②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③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3、債權人權利的轉讓,不得損害債務人的利益,不應影響債務人的權利:

①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如提出債權無效、訴訟時效已過等事由的抗辯。

②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其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二、債務承擔

(1)免責的債務承擔

①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②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債務承擔的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2)並存的債務承擔

並存的債務承擔並不使得原債務人脱離債的關係,因此,原則上不以債權人的同意為必要。除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外,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在分立程序中沒有“債權人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的問題。

三、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

(1)當事人一方經他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

(2)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3)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對於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上文是對債權轉讓與債務承擔的一些介紹,綜上所述,債權轉讓的自由度是要大一些的,債務在轉讓時受到的限制要多一些。在合同法的規定中都體現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在進行債權轉讓和債務承擔時應注意瞭解法律的相關規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邯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