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因債權人下落不明該如何承擔債務?
一、債務人因債權人下落不明該如何承擔債務?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規定,債權人下落不明,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提存,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是使債務關係消滅的一項重要民法制度,各國立法均有具體規定,中國《民法典》對此也作出了規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於債務糾紛的及時解決,更好地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衝突,保證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提存在法律性質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雙重性質。提存應符合一定的條件,並按法定的程序進行。提存實施後,在債務人、債權人、提存機關相互之間將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二、債務人申請標的物提存的程序是怎樣的?
1、債務人應向清償地提存機關提交提存申請。該申請應載明:提存的原因,標的物及其種類、數量,標的物受領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誰為受領人的理由等基本內容。此外,債務人應提交有關債務證據,以證明提存申請載明的提存物確係其所負債務的標的物,並還應提交有關債權人遲延或者無法向債權人清償的相關證據。對於債務人提交的提存申請及有關證據,提存機關應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應予提存。
2、債務人提交提存物。對債務人的提存請求經審查符合提存條件的,債務人應向提存機關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標的物,提存機關應予接受並進行妥善保管。
3、提存機關授予債務人提存證書。提存機關在收取提存申請及提存物後,應向債務人授予提存證書。提存證書與清償受領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債權人受領提存物。在提存時,債務人應附具提存通知書。在提存後,應將提存通知書送達債權人。
由此可見,按照《民法典》相關條款規定,因債權人原因導致債務無法履行的,債務人因債權人下落不明可以申請將標的物提存。簡單來説,雙方建立借貸關係後,如果到期後找不到債權人,債務人可以將債務對應的標的物交給有關機構保管,表明自己已經履行完畢債務。通過這樣的機制,就能有效解決一些比較難處理的情況,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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