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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免責的債務承擔

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就自己的對外債務進行足額、完全承擔的一種方式,那麼什麼叫做免責的債務承擔呢?相信很多人都沒有聽説過這個詞,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告訴大傢什麼是免責的債務承擔,免責的債務承擔的成立條件。

什麼是免責的債務承擔

一、什麼是免責的債務承擔

債務人將其全部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由該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叫作免責的債務承擔。債務承擔實際上是合同義務的移轉,與第三人代為履行不同,第三人代為履行並不是合同義務的移轉,第三人並未與債權人、債務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併成為合同當事人,只是自願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在債務承擔中,第三人成為合同的當事人。

免責的債務承擔的特點是:(1)債務的全部移轉是新債務人對原債務人的全部債務的承擔,新舊債務在內容上是完全相同的。(2)在債務全部移轉的情況下,原債務人已經脱離了原來的合同關係,新的債務人代替了其地位。原合同關係消滅,產生了新的合同關係。

免責的債務承擔分為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和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兩種方式。第一,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時,債務於債務承擔合同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該第三人成為債務人,原債務人則脱離合同關係,不再向債權人承擔債務。第二,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的債務承擔合同,自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關於移轉債務於第三人的合意時成立。

二、免責的債務承擔的成立條件

免責的債務承擔須具備以下要件才能發生債務承擔的效力,產生債務承擔的法律效果:

第一,須有有效的債務存在。

第二,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應具有讓與性;法律規定不得移轉的債務、性質上不能移轉的債務以及當事人約定不得移轉的債務不具有讓與性。

第三,須有以債務承擔為內容的合同;債務承擔合同以債務移轉為其內容及目的,因而與第三人代為履行不同。

第四,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同意。此為債務承擔合同生效的最主要要件。《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權人的同意,明示或默示均無不可,也不須以一定的方式。

第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在免責的債務承擔當中,債務人將自己的債務全部轉移給了第三人,當然這還需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否則的話轉移行為是無效的。更多免責債務承擔的內容,歡迎你到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瞭解。本站你身邊的好幫手有法律問題就找本站。

標籤:債務 免責 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