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債務債權

債權人佔有債務人動產合不合法

一、債權人佔有債務人動產合不合法

債權人佔有債務人動產合不合法

債權人須根據合同約定合法佔有債務人的財產才合法。

1、留置標的物只限於動產

根據《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留置權的標的物必須是動產,不動產和財產權利不得作為留置權的標的物。該條規定還賦予債權人以留置權的標的物變價優先受償的權利,因此,原則上留置物必須是流通物或者限制流通物。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5條的規定,限制流通物作為留置權的標的物的,留置權人可以以留置促使債權清償,或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該財產進行處理,而不能直接以留置物變價受償。

2、留置標的物只能合法的佔有

留置權取得的前提,是債權人對留置權的標的物的佔有。但當事人佔有他人財產的情況是非常複雜的,有以非法形式佔有的,如侵權行為;有以合法形式佔有的,如買賣合同、無因管理等。但因留置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根據《擔保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只有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擔合同和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才能取得留置權。因此,留置權的標的物合法的佔有,是指符合《擔保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佔有,否則不能認定是合法的佔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享有的優先權,實際上就是留置權,這説明法律已將留置財產的範圍擴大到了不動產,但它僅適用於建設工程合同,不能擴大適用範圍。

二、債權轉讓

(一)轉讓權

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係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係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

(二)轉讓前提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9條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如僱傭、委託、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屬於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於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

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並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4、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的一個必備條件。因為沒有通知,原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法知道轉讓人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轉讓。轉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債權人佔有債務人動產合不合法”問題的回答。債權人佔有債務人動產要想合法首先需要合同上有具體的規定。留置權的標的物在債務人首先違約的情況下是可以被債權人佔有的,而且這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衡水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