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醫療期滿代通知金

法律2.05W
醫療期滿代通知金
醫療期滿代通知金的依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 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 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 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 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 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因此,“代通知金”僅 在用人單位以上述三種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 30 日書面通知時才能 夠適用,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個理由的,或者是上述三 個理由,但已提前 30 日書面通知勞動者,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代通知金”是無法得到法律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