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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無主物處理辦法遺棄物的認定條件

一、認定財產無主案件成立要件

公安機關無主物處理辦法遺棄物的認定條件

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成立,需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需要認定的財產必須是有形財產。無形財產或者精神財富,不能成為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對象。

2、財產所有人確已消失或者財產所有權人不明,權利。的歸屬問題長期無法確定。

3、財產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其無主的持續狀態超過一定期限。財產無主的情況,大致又發生在以下幾種情形:所有人不明的蝴藏物、隱藏物被發現;遺失物(包括源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等)被拾到,經公安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公告招領滿一年無人認領的財物;無人繼承的財產,包括被繼承人死亡後沒有繼承人、全部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喪失繼承權情況下的遺產.

4、財產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如果產所有人不明,停靠在海邊的船舶所有人不明等等。

二、法院如何處理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1、是否受理的審查。法院接受申請人的申請後,應對其進行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申請不符合條件或者財產有主的,判決駁回申請;認為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認定財產無主案件成立要件並由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應當立案受理。

2、受理後的處理。法院立案受理後,應發出財產認領公告。公告應當寫明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財產的種類、數量、形狀,公告期間以及尋找財產所有人認領財產的意旨。公告期間為1年。公告期間,該項財產處於無主狀態,人民法院可指定專人管理。公告期間內,如果有人對該項財產提出所有權請求,法院應對其請求進行審查。經過審查,認為該項請求成立,應作出判決,駁回認定財產無主的申請,終結特別程序並通知原主認領;認為該項請求不能成立,則裁定予以駁回,按認定財產無主的特別程序繼續審理。公告期間屆滿,仍然無人認領的,或者申請認領的請求不能成立的,法院即應作出判決,認定該項財產無主,視情況的不同而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判決送達後,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對此判決不得上訴。對佔有該財產的,責令非法佔有人交出財產,拒不交出的,強制執行。

3、原財產所有人或者其繼承人出現時的處理。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後,原財產所有人或者其繼承人出現時,如原財產所有人或繼承人的提出請求,法院應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但是,原財產所有人或者其繼承人提出請求必須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對財產提出請求,即原財產所有權人或者繼承人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院判決認定財產無主之日起,在2年內行使請求權,請求作出認定財產無主判決的法院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法院針對申請應當在審查屬實後,實事求是地作出新的判決,撤銷原判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原財產所有人或其繼承人請求返還財產的,不予保護。

一般來説遺棄物就是簡單説明他人不要的物品,這種物品其實在社會中還是比較常見的,但同時也可能是盜竊後偷盜者遺棄的物品,所以無法直接認定的話最好還是選擇交公處理,公安機關無主物處理辦法中明確表明了物品的處理方式,遺棄物品的處理是我們不用去擔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