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債務清償舉證的規定是什麼?
債權人的舉證除了針對其與被繼承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這一基礎事實外,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同樣屬於其舉證責任範圍,法官在必要時可以行使釋明權引導債權人進行舉證,並在此基礎上明確繼承人應擔的債務數額。如果債權人無法完成舉證的,則應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將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範圍納入債權人的舉證範圍,是“誰主張誰舉證”民事訴訟原則的要求。
在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訴訟中,債權人的訴求主張通常包括兩方面:
一是債權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
二是繼承人繼承了被繼承人的遺產。
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一般情況下,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責任承擔,只限於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依民事證據法理,除法定的舉證責任倒置情形外,債權人就其上述積極主張負有舉證義務。
其二,查明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範圍,是保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性和執行力的需要。
基於確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承擔及責任範圍的客觀需要,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範圍不僅屬於債權人的舉證範圍,也是法院審理和裁判必須查明的內容。“法律適用的邏輯結果,就是把抽象的法律規定轉化成當事人之間的具體權利與義務”。
而前述由“被告在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支付或賠償原告”的裁判模式,顯然還只是停留在繼承法抽象的規定層面。更具體地説,缺少“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範圍”的具體內容,不僅債權人的舉證存在欠缺,法院的司法裁判也是不完善的。
因為,實質上它只確認了債權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至於繼承人是否應承擔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責任、及其責任大小仍然真偽不明。顯然,這種沒有完成債權人與繼承人之間的具體權利義務轉化的判決即使生效,也不具備確定性與執行力。
其三,確定繼承人清償債務的責任範圍具有可操作性。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難免會遇到家中的老人逝世的情形,此時我們也是會遇到遺囑繼承以及遺產分配等情形的,我們在此時應當按照法定的程序來處理的,避免出現自己的繼承的財產權益是無法得到保護的情形的出現,在必要的時候也是可以訴諸於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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