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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什麼叫已屆清償期?

一、債權債務什麼叫已屆清償期?

債權債務什麼叫已屆清償期?

債務已屆清償期是指依據合同約定,或法律文書判決應當履行的債務到了應當履行的期限或日期。

清償期間一旦屆至,即發生下列法律效果:

(1)債務人應自覺履行,債權人也可請求清償;

(2)自清償期屆至時,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3)清償期是確定期限的,債務人自期間屆滿時起不履行的,負遲延責任;

(4)清償期屆至,債務人提出清償要求,債權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時,債權人自清償要求提出時負遲延責任;

(5)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並都屆清償期的,在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6)二人互負內容相同的債務,且都屆清償期的,可以互相抵銷雙方債務。

已屆清償期的,會有一個清償期間,清償期間屆滿,這個債務就是到期債務了。

二、到期債權債務人無法償還債權人該怎麼辦

到期債權債務人無法償還債權人構成違約,違約發生後,視違約程度、債務人財務狀況、債權人權利狀況等因素,債券持有人主要有三種救濟途徑:

1、自主協商。

一般來説,如果債權人預期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只是暫時出現問題、最終償債可能性較高,而且訴諸司法成本相對較高,同時在無增信措施條件下,司法處理並不一定帶來處置上的優勢,在多種權衡之下債權人傾向於選擇自主協商方式,給予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在自主協商過程中,債務人可就後續的償債安排與債權人協商達成一致,包括制定具體的債務重組方案等。如果債券設定了擔保,投資者可以通過擔保代償方式解決。從實踐來看,佳兆業海外債券持有人在其違約之後主要採取上述方式,由雙方自主協商確定債務重組方案。

2、違約求償訴訟。

在違約求償訴訟方式下,債權人預期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已經出現惡化並有持續的趨勢,但債務到期時,債務人還有一定的償付能力,不滿足資不抵債等破產申請條件,因此債權人可以對債權人提起違約求償訴訟,要求債務人在限期內償付本息,還可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金、損失賠償額、逾期利息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債務都有一個清償的期限,一般只要已屆清償期滿 ,説明債務的還款期限已到,對於債務人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履行自己的義務,所以,在合同中約定的時候就需要註明清楚,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