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償期屆滿是什麼意思?
一、債務清償期屆滿是什麼意思?
債務已屆清償期是指依據合同約定,或法律文書判決應當履行的債務到了應當履行的期限或日期。
清償期間一旦屆至,即發生下列法律效果:
(1)債務人應自覺履行,債權人也可請求清償;
(2)自清償期屆至時,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3)清償期是確定期限的,債務人自期間屆滿時起不履行的,負遲延責任;
(4)清償期屆至,債務人提出清償要求,債權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時,債權人自清償要求提出時負遲延責任;
(5)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並都屆清償期的,在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6)二人互負內容相同的債務,且都屆清償期的,可以互相抵銷雙方債務。
已屆清償期的,會有一個清償期間,清償期間屆滿,這個債務就是到期債務了。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是指債務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清償貸款,以及相應的利息,但到期後,主債務人仍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在這種情況下,合同的擔保人在當時就應該開始履行擔保責任,所以這裏提到的主債務期限屆滿實際上是一個時間節點,問題是,是為需要償還債務的人而設立的。
二、到期債權債務人無法償還債權人該怎麼辦
到期債權債務人無法償還債權人構成違約,違約發生後,視違約程度、債務人財務狀況、債權人權利狀況等因素,債券持有人主要有三種救濟途徑:
1、自主協商。
一般來説,如果債權人預期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只是暫時出現問題、最終償債可能性較高,而且訴諸司法成本相對較高,同時在無增信措施條件下,司法處理並不一定帶來處置上的優勢,在多種權衡之下債權人傾向於選擇自主協商方式,給予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在自主協商過程中,債務人可就後續的償債安排與債權人協商達成一致,包括制定具體的債務重組方案等。如果債券設定了擔保,投資者可以通過擔保代償方式解決。從實踐來看,佳兆業海外債券持有人在其違約之後主要採取上述方式,由雙方自主協商確定債務重組方案。
2、違約求償訴訟。
在違約求償訴訟方式下,債權人預期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已經出現惡化並有持續的趨勢,但債務到期時,債務人還有一定的償付能力,不滿足資不抵債等破產申請條件,因此債權人可以對債權人提起違約求償訴訟,要求債務人在限期內償付本息,還可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金、損失賠償額、逾期利息等。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支付令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規制我國的民事合同的權益以及義務的履行的,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我們自己的民事合同的權益以及民事合同的秩序的穩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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