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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分類的內容包括什麼?

一、物權分類的內容包括什麼?

物權分類的內容包括什麼?

(1)自物權與他物權

自物權是權利人對於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權利。以其與他人之物無關,故稱作自物權。所有權是自物權。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物權。他物權是對他人的物享有的權利,其內容是在佔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某一方面對他人之物的支配。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這是根據物權的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所作的分類。不動產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等是不動產物權,而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則是動產物權。

(3)主物權與從物權

這是以物權是否具有獨立性進行的分類。主物權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於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為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地役權在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係上,也是從物權。

(4)所有權與限制物權

這是以對於標的物的支配範圍的不同對物權所作的區分。所有權是全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限制物權是於特定方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一些學者認為所有權也要受法律、相鄰關係等的限制,故應避免使用限制物權這一概念。

(5)有限物權與無期限物權

這種分類的標準是物權的存續有沒有期限。有期限物權是指有一定存續期間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無期限物權則是指沒有預定存續期間,而永久存續的物權,所有權屬於無期限物權。

(6)民法上的物權(普通物權)與特別法上的物權

這是以物權所依據的法律的不同進行的區分。民法上的物權是指在民法典中規定的物權,我國還沒有民法典,《民法典》上的物權就是民法上的物權。特別法上的物權則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別法所規定的物權。

《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條 【物權編的調整範圍】本編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產生的民事關係。

(7)本權與佔有

佔有以對物的實際控制、佔領為依據,因此不論佔有人在法律上有沒有支配物的權利,都可以成立。佔有人基於佔有制度,在事實上控制物,並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佔有的權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種與物權的性質相近的權利,故應為物權的內容。

本權是與佔有相對而言的。對標的物不僅有事實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權利為依據,該依據之權利,即為本權。

(8) 意定物權和法定物權

以物權發生原因為標準,意定物權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物權,比如買賣轉讓。法定物權指非依當事人意思,而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物權,物權法律意義上的留置權、海商法中船舶優先權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權。

二、物權的法定意義

物權法定意義是指:物權的種類和物權的內容(即權能)應由法律直接規定,不得由當事人基於自由意志而協商創設或者確定。

具體含義:

【1】物權的種類法定,當事人不得隨意創設,學説稱為“類型強制”。

現有的物權類型有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除此之外,不允許當事人創設新的物權類型。

【2】物權的內容法定,禁止當事人創設與物權法定內容相悖的物權,學説稱為“類型固定”。

當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的物權內容的界限,改變法律明文規定的物權內容,如約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對其所有物的處分權。由於所有權是所有人對其所有物於法令限制範圍內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除法律規定的限制外,無論設定用益物權還是擔保物權,都不能對物權人處分權設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則將使所有權有名無實。

【3】物權的效力法定,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

物權為絕對權、對世權。因此物權具有的排他、優先及追及效力,都應當由法律明確規定,不容當事人通過協議隨意改變。例如,根據中國《民法典》的規定,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物優先受償,如果當事人通過協議設定不具有優先受償性的抵押權,這種約定應歸於無效。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 【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4】物權的公示方式法定,當事人不得隨意確定。

關於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動產公示以交付(佔有)為原則,以登記為例外;不動產均以登記為公示方法。當事人不得協商不經公示的所有權轉移。例如,當事人在房屋買賣中,約定房屋不通過登記而發生所有權的轉移,這一約定,因為違反了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要件而無效。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國的民事法定權利的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所以如果認為別人侵犯了自己的物權的一定要保護自己的權益。

標籤: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