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債務債權

物證類鑑定包括哪些內容?

物證主要是“實物”或者“痕跡”,包括作案工具、現場遺留物、贓物、血跡、精斑、腳印等“實物”或者“痕跡”本身。

物證類鑑定包括哪些內容?

但具體應該包含三個方面:

一是表明“實物”或者“痕跡”來源的部分,一般表現為“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

二是“實物”或者“痕跡”本身,也是核心部分;

三是表明“實物”或者“痕跡”去向的部分,一般表現為“發還物品清單”(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及時返還)、“隨案移送物品清單”、“移送它案物品清單”(是其它案件中的主要證據,移送它案)、“移交有關部門清單”(不宜隨案移送的物品如淫穢物品等移交相關主管部門保存處理)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有以下幾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

標籤:物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