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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抵押後可否二押?

一、最高額抵押後可否二押?

最高額抵押後可否二押?

最高額抵押後不能二押。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借款合同與商品交易合同均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當事人轉讓的,轉讓無效。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

首先,有擔保債權人的權利並不具體,也就是説,有擔保債權人的權利數額無法具體確認。一般來説,它擔保未來將持續發生的債權,但也可以擔保已經發生的債權。

第二,最高額抵押不以主債權的存在為前提。有擔保主債權為零時,最高額抵押不消滅,這種抵押不像一般抵押那樣從屬於債權。

第三,最高額抵押合同雙方約定的期間是主債權確定的期間(或稱主債權發生的期間),而不是主債權的履行期間。

最高額抵押成立後,抵押當事人不再需要為約定期限內發生的每一項債權設立擔保。因此,當事人設定最高額抵押並向登記機關登記後,抵押權即依法成立。

除了將現有的債權轉移到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之外,沒有必要將未來的債權合同移交給登記機關。

二、最高額抵押不同於一般抵押;

1.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是確定的,但實際債權數額是不確定的。設定最高額抵押時,債權尚未發生。為了保證未來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約定了債權的最高限額,抵押人以其抵押財產在該限額內擔保債權。

如張以一處房產為抵押,與債權人李簽訂最高抵押合同,保證未來可能發生的債權100萬元。

2.最高額抵押是為了保證一定時期內持續的債權。“一定期間”是指債權發生的期間。

3.最高額抵押僅適用於貸款合同以及債權人和債務人在一定時期內為商品的連續交易而簽訂的合同。規定最高額抵押可以適用於一定時期內某一商品的連續交易,主要是為了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有利於生產經營。

4.最高額抵押主合同的債權不得轉讓。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往往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發生變化,處於不穩定狀態。如果主合同的債權被允許轉讓,不可避免地會出現最高額抵押是否隨之轉讓,以及如何保證將來再次發生的債權等問題。

所以最高額一旦被抵押之後,就不能再進行二次抵押了。因為最高額的抵押,它不同於一般的抵押,最高額的抵押,雖然擔保的債權數額是確定的,但實際上它們的債權數額又是不確定的,而且最高額的抵押是為了保證在持續的一段時間內的一個債權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