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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抵押後可否二押

最高額抵押後可否二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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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抵押後可否二押

可以再次抵押。同一個財產可以進行兩次及以上的抵押,相對於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而言,每一個抵押權人都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且,先抵押的抵押權人較後抵押的抵押權人人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在同時存在多個抵押權人的情況下,受償順位按照抵押的時間順序排序,如果債權人之間相互有約定,則按照約定受償。

法律依據:

《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