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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合同生效的條件有哪些,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一、關於地役權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據

地役權合同生效的條件有哪些?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1、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2、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3、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關於地役權的登記應注意的方面

一是地役權登記實行的登記對抗主義,而不是登記生效主義。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之時設立,而不是登記之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地役權登記需要雙方自願申請,並需要提供地役權合同。

二是當事人申請辦理地役權登記時,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權屬狀況特別是供役地的權屬狀況應當清楚無爭議,當事人應當提供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土地權利證書。

三是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期限。

四是地役權登記直接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即可,不需要報政府審批。

五是符合地役權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地役權合同約定的有關事項分別記載於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並將地役權合同保存於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檔案中。

六是供役地、需役地分屬不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當事人可以向負責供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地役權登記。負責供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完成登記後,應當通知負責需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由其記載於需役地的土地登記簿。

七是地役權登記後,應當向當事人發放他項權利證明書,將地役權情況在土地證書上的記事欄上加以記載。

八是雖然地役權的初始登記實行的是登記對抗主義,但是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綜上所述,地役權合同的效力是自簽訂合同時便開始的,因此就要求地役權合同生效的條件必須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簽署才能符合地役權合同的法律生效要件,同時也要注意相關的登記方面的問題,以免得出現地役權的糾紛,涉及到合同的問題最好還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以避免合同中的漏洞,給您帶來損失。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寧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