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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合同生效條件的法律效力有嗎?

一、約定合同生效條件的法律效力有嗎?

約定合同生效條件的法律效力有嗎?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二、約定合同的所附條件的特點?

(一)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並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其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後者是由法律規定的,不由當事人的意思取捨並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因此,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法定條件作為所附條件。

(二)條件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過去的、現存的事實或者將來必定發生的事實或者必定不能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所附條件。此外,法律規定的事實也不能作為附條件,如子女繼承父親遺產要等到父親死亡,就不能作為條件。

(三)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民法典律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它同當事人約定的所謂供貨條件、付款條件是不同的,後者是合同自身內容的一部分,而附條件合同的所附條件只是合同的附屬內容。

(四)所附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

三、合同生效的條件需要的條件有哪些?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所謂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體據以獨立訂立合同並獨立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資格。合同是當事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有意識地追求特定法律後果的行為,它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當事人必須能夠認識和辨認自己的行為,判斷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即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缺乏意思表示真實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並不絕對導致合同一律無效。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並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時,便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生效一般就要在雙方簽完字了之後就可以保障到雙方的合法權益,但如果雙方以約定條件來選擇合同是否生效這種做法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但前提是約定的附條件是屬於合理、合法的,這樣才能確定是可以受到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