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債務債權

《合同法》中關於撤銷權的規定是哪些

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法定情形時,合同的當事人可以行使自己的撤銷權來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撤銷權是一種法定的權利,所以要受到法律的約束,在合同法中有很多關於撤銷權的規定,小編為您整理了一些比較重要的法條,一起來看看吧。

《合同法》中關於撤銷權的規定是哪些

一、《合同法》中關於撤銷權的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六百六十四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二、撤銷權的消滅

以下兩種情形下,當事人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權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

在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有權撤銷合同,但是當事人的這種撤銷權並非是沒有任何限制的,也就是説,撤銷權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因為,可撤銷的合同往往只涉及當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如果當事人自願接受此種合同的後果,則法律就會讓此種合同有效。然而,如果撤銷權人長期不行使其權利,不主張撤銷合同,就會讓合同長期處於不穩定的狀態,這即不利於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也不利於加快交易的發展;同時還可能使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在判斷是否准予撤銷時,由於時間太長無法作出正確的判斷。正是基於此種考慮,各國的立法往往都明確規定撤銷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如果超過了此期限還不行使,撤銷權人就會失去撤銷合同的權利,該合同有效。民法通則雖然對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作出了規定,但是對撤銷的期限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七十三條對此作了規定,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本條在借鑑國外的規定和總結我國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我國的可撤銷合同的行使期限作了規定。

本條規定的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為1年,也就是説在這1年期限內,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必須行使其撤銷權,否則,該當事人就失去了撤銷合同的權利,那麼當事人就必須接受合同的約束,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對於何時起算該期限,本條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為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期限,也就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開始計算撤銷權的行使期間。

本規定中的“1年”是除斥期間,而不是訴訟時效。也就是説,在此期間內,不存在期間的中斷或者中止的問題,這“1年”是一個不變的期間,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不能要求延長該期間。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

撤銷權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的一種權利,因此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也可以放棄撤銷權。本條第二項對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放棄撤銷權的方式作出了規定,當事人可以以兩種方式放棄撤銷權:第一種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以明示的方式放棄撤銷權的行為是很典型的對權利的處分的方式。放棄撤銷權的明確表示可以是用口頭的方法明確表示,也可以是用書面的方法明確表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構成對撤銷權的放棄。第二種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放棄了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在放棄其具有的撤銷權時,並不一定要向當事人明確表示,他也可以以自己的行為來放棄該撤銷權,如該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時,自動履行了合同中規定的義務或者向對方要求合同中規定的債權。還比如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對方當事人違約而不是申請撤銷合同等都是對撤銷權放棄的行為。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了其願意接受合同的約束,放棄了按法律應當享有的撤銷權。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放棄撤銷權後,造成的法律效果就是,該撤銷權消滅,合同產生絕對的效力,該當事人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要求撤銷該合同,而應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就構成違約。

在行使撤銷權之前,您最好先了解一下撤銷權的規定有哪些,撤銷權可以在關鍵的時刻挽救當事人的經濟財產損失,並且避免損失的進一步擴大,所以對於撤銷權的規定有一定的瞭解對於正確的行使撤銷權是非常有必要的。

標籤:撤銷權 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