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於無償委託是怎麼規定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於無償委託是怎麼規定的?
無償委託就是不需要支付報酬的委託情況,無償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權利而不償付任何代價的合同,又稱恩惠合同。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給予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不予支付任何代價的合同。
無償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實踐中主要有贈與合同、借用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等。在無償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不支付對價,但也要承擔義務,如無償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負有正當使用和按期返還的義務。
無償合同不是無效合同,不是可以隨意撤銷或解除的合同,不是違約也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合同。
相關規定:
《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九條 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受託人超越權限造成委託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九百三十三條 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外,無償委託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委託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區別
(一)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二)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訂立合同。
(三)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
(四)有無返還義務不同。如果無處分權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於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以上就是無償委託的相關認定和處理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無償委託的具體情況還應當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而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那麼還可以向司法機關諮詢瞭解相關情況,否則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
-
可撤銷的合同的成立要件有什麼
律師解析:合同可撤銷的情形: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以欺詐、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欺詐、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3、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的訂立顯失公平的。法律依據:《中...
-
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沒有約定合同的價款應當怎麼解決
律師解析: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沒有約定合同的價款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按上述方式都無法確定價款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
-
如何解決異地籤合同
律師解析:可以委託他人進行合同的簽訂。簽訂委託協議,明確委託的事項,受託人會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繫的,受託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是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民法典》...
-
合同成立是否存在締約過失責任
律師解答:不存在。律師解析:合同成立後不存在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成立前。法定締約過失責任的範圍主要有:當事人假意藉着訂立合同而惡意進行磋商的情形;當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而導致受害人利益受損的情形;有其他違...
相關文章
- 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決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五)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五)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