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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關於虐待兒童的規定有哪些

新《刑法》關於虐待兒童的規定有哪些

一、新《刑法》關於虐待兒童的情形有哪些?

虐待兒童的情形一般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四種類型。

1、身體虐待

是指照顧者對兒童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體傷害,而導致其死亡、外型損毀、身體功能損害或喪失,或是讓兒童處於可能發生上述傷害的情境中。此外,也包含過度及不符合年齡、不適合情境的管教或懲罰;

2、精神虐待

包括辱罵、恐嚇、威脅、藐視、排斥兒童,或是持續對子女有不合情理的差別待遇;對兒童的福祉漠不關心,而導致或可能導致其身體發育、智能、情緒、心理行為及社會…等各方面發展產生明顯的傷害;

3、性虐待

指成人以兒童為性的刺激對象,而發生任何與兒童性的接觸。也包含加害者年齡在18歲以下,但其年齡長於受害者或對於受害者居於控制或強勢的地位;

4、疏忽

因無知、無意或有意不加註意,而忽視兒童的基本需求,以致照顧不當,使兒童的身心受到傷害或可能受到傷害。

二、虐待兒童該如何定罪?

1、父母或家庭成員虐待兒童的情況。

定罪:家庭成員的虐待,定虐待罪。

量刑: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學校、幼兒園老師虐待兒童的情況。

定罪:因《未成年保護法》、《刑法》等對非家庭成員虐待兒童,沒有明確規定,大多是引導性條款,在此情況下,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一般以尋釁滋事罪定罪。

量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刑法》關於虐待兒童的情形都有什麼以及該如何定罪的問題如上所述。虐待兒童發麪現在還沒有獨立的罪名,但是虐待兒童的案例卻越來越多,我們應該對此投入足夠的關注,保護兒童使其不受侵害,加強這方面的立法,使我們的法律變得更加完善。

標籤:虐待 刑法 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