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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貨物留置權程序

當貨物託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時候,承運人可以依據貨物運輸合同或依法律的規定留置財產或變賣的價款中優先受償,這就是承運人可行使的貨物留置權。那麼,具體行使貨物留置權程序是怎麼樣的呢?

行使貨物留置權程序

一、主債權到期

具體到我公司業務類型,主債權範圍以監管費、物流服務費為主。同時還可有其他債權,因為企業之間留置法律網開一面。(物權法第231條但書規定)

物權法第231條: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

(1) 不存在提前約定放棄留置權的情形。這即我方為何在大量的金融物流合同中爭取留置權。

(2)留置的財產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可以比債務金額略多,但不能是過於超高,則不太可取。

二、合法手段留置相應的貨物 (該貨物必須是已經合法佔有的貨物)

如我方實際控制的質押物、抵押物(關於抵押物,因為簽訂場地租賃合同,應視為在我方控制之下)。

留置權人仍應妥善保管該批貨物,保管不善將承擔賠償責任。

三、以行為表示留置的效果,同時向債務方發函,表明留置權的事實。

該函一定要以郵政特快專遞的形式發出,收件人應寫成對方的“法定代表人”(如不明確知悉其姓名,則直接寫上“法定代表人”五字;或者是其授權委託代表。同時,還可以輔之以發傳真、電子郵件的方式,必須使該事實令其明知。

四、在最短時間內與債務人就債務償還時間問題爭取達成協議,儘快償還。

時間越短越有利於我方,可在協議前向其發送電子郵件或傳真表明該態度,以證明債權方已經爭取過協議的方式,作為後期合同爭議解決中的一項證據。

實在無法達成協議,可以單方給其發送履行債務最遲通知,為其留出2個月以上(可以是65天)的履行期間。

五、期間屆滿後,債務人仍未履行,則直接行使留置權。

即,與其協議折價處理,或直接委託公證處或拍賣行予以拍賣、變賣。該款項超出債務的部分,由債權人償還債務人,不足部分由其繼續補足。

六、處理上述事實時,堅持留置權優先的原則。

即,同一動產要已經設立的抵押權、質權,但我方享有留置權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從本站小編為大家提供的程序可以看出,首先我們要等主債權到期,才能夠以合法的手段留置相應的貨物,並且馬上要提醒債務方留置權的事實,如果期間屆滿後,債務人仍未付款,就可以拍賣變賣物品了,這就是行使貨物留置權程序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