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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可否請求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

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

債務人可否請求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

根據《物權法》第237條(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留置權的善意取得,是指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合法佔有債務人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即便債務人對其交付的動產不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債權人仍能基於不知債務人對交付財產無所有權或處分權,留置該財產。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