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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留置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有時我們在行使留置權時會出現留置權與抵押權等權利並存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各個權利都有實行的先後順序,在實際行使中是否是優先留置權,以及各個權利的先後順序由本站小編為您詳細解答。

優先留置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優先留置權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留置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該條明確規定了抵押權與留置竟存時,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

留置權的性質比較特殊,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依法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買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物權。享有留置權的債權人叫作留置權人,即本案丙修理廠,留置的財產稱為留置物,即本案的小轎車。留置權的作用在於擔保,而不在於用益,所以留置權為擔保物權,留置權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發生的,並非產生於當時人之間的約定,如本案中只要甲公司未付修理費,丙留置該車,留置權即產生,而無須雙方當事人約定,因此留置權屬於法定擔保物權,具有對抗其他擔保物權的效力。而抵押權為約定擔保物權,根據我國法定擔保物權優於約定擔保物權的物權法原則,留置權的效力優於抵押權。另,留置權一般是由於留置權人就標的物提供了材料或者勞動而未得到適當補償而產生的,即留置權人首先進行了保管、運輸、加工、修理等勞動,而使標的物的價值增加了或標的物的價值本應減少而未減少。如果沒有這種直接針對於標的物的勞動,則標的物的價值受損,其他物權亦難以實現。困此,留置權擔保之債實際上為其他債權之受償創造了條件,因而它應優先受償。

二、留置權與質權

1、先質後留

即在質物上設定留置權。一是債權人在取得動產質權後,又基於其他法律關係對質物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對該財產享有留置權。這種情況,原則上留置權優先,但在不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權利人可以選擇哪一權利行使,因為此時質權人和留置權人的身份是重合的。二是債權人在取得動產質權後,為保存質物等原因,將質物交給他人加工、修理、保管,在無力支付費用的情況下,他人取得留置權。這種情況,留置權優先。

2、先留後質

即在留置物上設定質權。一是留置權人在取得留置權後,又將留置物出質。如前述留置權人“先留後押”,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權情形,質權的效力優先於留置權。二是留置權成立後,動產所有人為擔保同一債權人的其他債權又以該留置物為其設定質權。這種情況與先質後留的第一種情況處理相同。

3、同時質、留

《物權法》第239條:“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通過以上律師為您的解答我們可以看出在抵押權、留置權並存時留置權是優先償還,在質權與留置權並存時分為先質後留、先留後質、同時質留者三種情況,在這三種情況下都是留置權優先受償,優先留置權是對我們財產的一種很好的保護,我們要了解更多的留置權的相關法律文件以便我們在遇到這種情況時能夠從容面對。

標籤:法律 留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