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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優先權原則國內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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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權的優先權原則國內怎樣規定的?

專利權的優先權原則國內怎樣規定的?

可將本國優先權用作恢復申請權利的一種程序

當在先申請因各種原因被視為撤回時,恢復權利需繳納1000元恢復費,且恢復時間只有兩個月,還必須具備一定的理由,如果是在優先權期限內,則可以重新遞交一份申請並要求本國優先權,對申請人來講既經濟又方便。

可以用來完善在先申請

在優先權期間內,申請人可以對在先申請補充實施例或者增加新的要素,以完善在先申請,但不得變更在先申請的主題。這種情況下,在先申請已清楚公開的部分可以享有優先權,在後申請新增加的內容不能享有優先權,而以在後申請的申請日為判斷新增加內容新穎性、創造性的時間標準。專利局不得以要求優先權的在後申請中的某些要素沒有包括在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權利要求中為理由,而拒絕給予優先權,但以申請文件從整體看來已經明確地寫明這些要素為限。申請人通過要求多項國內優先權,可以提出合案申請

專利局不得以申請人要求多項優先權,或者由於要求一項或者幾項優先權的申請中有一個或者幾個要素,沒有包括在作為優先權基礎申請中,而拒絕給予優先權或者拒絕專利申請,但以上述兩種情形不違反發明單一性為限。

在優先權期間內,利用優先權規定可以實現發明與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相互轉換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如果在先申請是發明專利申請,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如果在先申請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實用新型或者發明專利申請。例如,當申請人發現了影響在先申請的發明專利申請創造性的現有技術文件時,可以在優先權期限內就相同主題向專利局提交要求優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以確保申請不被駁回。在先申請是一項產品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申請人在優先權期限內又完成了該實用新型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就相同主題的產品及生產方法提交發明專利申請,以補充方法發明。可以節約費用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時,其在先申請自後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被視為撤回。申請人只需支付在後申請的各項費用,而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除已支付的申請費外,其它各項費用都將省去,而達到同樣效果的保護,對合案申請好處尤為明顯。利用優先權可以延長專利保護的期限

申請人在首次申請後,在優先期限屆滿前提出一個要求在先申請優先權的在後申請,申請批准後,專利權期限從在後申請的申請日起計算,從而使專利保護期限延長了自在先申請的申請日至在後申請的申請日這樣一個時間段。

使得在中國加入專利合作條約(PCT)後,中國申請人不論是提交PCT國際申請指定中國,還是提交本國申請,都可以享有本國優先權,然而在沒有本國優先權情形下,申請人如果不提出PCT申請,而就相同主題向專利局提出第二次本國申請,則不能享有優先權。

本國優先權的建立,使得申請人有機會完善其在先的申請,實現發明與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相互轉換,以及實現合案申請等等,給在中國提出第一次申請的人提供了繼續申請專利的有利條件,使其同外國申請人一樣,能夠享受巴黎公約規定的優先權待遇。

二、申請條件和相關期限

是已在一個成員國內正式提出申請。所謂正常國內申請就是指能夠確定在該國提交申請日期的一切申請,而不問該申請結果如何。凡依照任何成員國國內法或成員國之間簽訂的雙邊或多邊條約規定屬於正常國別的申請。

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的優先權申請期限為12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的優先權申請期限則為6個月。上述期限從第一次提出申請之日起算,提出申請的當天不計入期限入內。如果期限的最後一天是被請求保護國家的法定假日或主管機關當天不辦理申請,則該期限應順延至其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與第一次申請內容相同的申請,後來又在同一國家被提出時,如果前一次申請已被撤回、放棄或駁回,並沒有提供給公眾審閲,也沒有遺留任何未定的權利,並且也沒有成為請求優先權的依據,則後來的申請應被認為是第一次申請。其提出日期應該作為優先權期限的起算期,前一次申請不能成為請求優先權的根據。

如根據以實用新型申請為基礎的優先權在一個國家提出外觀設計申請時,其優先權期限應與對外觀設計規定的優先權期限相同;在一國以發明專利申請為基礎的優先權在一個國家提出實用新型申請也是允許的,反之亦然,優先權申請期限以後以申請的期限為準。

綜上所述,我國對於專利優先權的規定包含了該項權利的行使時間和行使期限以及行使條件等等情況。專利優先權有助於恢復專利的行使權,但是這個時間和期限是有規定的,要是辦理申請必須要在這個具體的時間段內進行操作否則就會辦理不成功錯過它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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