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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質押留置的優先權是怎麼規定的

因為個人資金週轉的需求,我們每個人都有可能會將屬於自己的物品抵押給自己提供資金的機構,除了抵押以外,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其實還有質押和留置的這兩種情況的。這三個詞彙當中留着是一種比較特殊的,因為留置的內容必須是動產。那麼,抵押質押留置的優先權是怎麼規定的?

抵押質押留置的優先權是怎麼規定的

一、抵押質押留置的優先權是怎麼規定的?

如果先成立了質權或者抵押權,然後設立留置權,那麼留置權是最優先的。然後看抵押權是否登記,如果登記了,那麼在抵押權先設立的情況下抵押權都優先於質權,但是質權的設立在先,那麼無論抵押權是否登記,都是質權優先。

如果先成立了留置權,那麼要看誰設立的質權或者抵押權。如鈎時動產所有人設立質權抵押權,那麼留置權優先,如果是留置權人設立質權和抵押權,那麼質權和抵押權優先於留置權。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一十六條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於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二、抵押質押留置的區別

1、依法可用於抵押的財產有: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 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使用權;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2、可用於質押的財產有:動產質押,指不動產以外的物,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築物的固定設備等。權利質押的標的有: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如不動產的收益權)。

3、用於留置的財產,指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

三、抵押質押留置的特點

1、抵押,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用作債權擔保的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的特點:抵押財產不移轉佔有,設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佔有。抵押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2、質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佔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動產質押的特點:債務人或第三人(質押人)須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提供動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是動產的所有人,動產質權的行使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質押包括: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

3、留置,指當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折價或拍賣、變賣該留置物,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留置權是債權人對已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擔保和實現債權的權利。

首先大家應該從概念上將這三個不同的詞彙區分開來,然後根據不同的情況這三者之間享有的優先權也是有所差異的。比如説在抵押權先發生的情況下,雖然説留置權是後面設立的,但是留置權卻是享有優先權的,其實抵押、留置或者質押等這些不同的情況,其實都是為了監督債務人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