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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條能當借條或欠條用嗎

一、取條能當借條或欠條用嗎

取條能當借條或欠條用嗎

不能,兩者有本質的不同。

首先,如果僅僅有收條只能證明雙方發生了財物關係的轉移,只是一種交接關係,不能證明是其中一方出借款項給另一方,法律上無法認定轉移的這筆財產是否為借出關係。

其次,借條最好有收條,表示借款實質上產生,但有了收條並不能證明是出借關係。

借條與收條都屬憑證便條文書,都反映了當事入之間一定的經濟關係,是當事人雙方為了證明經濟、事務往來的真實情況,並明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後訂立的條文。但二者在法律性質上有着根本的不同。

1、二者形成的法律前提不同。借條是借、貸雙方在設立權利義務關係時,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其內容基本上具有借貸合同的幾個要素,它是由債權人實施將自己的錢物借給債務人的行為所引起的。收條是接收人收到錢款、物品後,向送交人出具的書面憑證,它是由送交人送交接收入財產的行為收起的。

2、二者載明的內容不同。一個完整的借條應當載明以下內容:借款人、被借款人、借款金額、借款時間、還款時間、有無利息及利息計算標準等。從法理上講,借條實質上是一份簡化的借款合同。收條一般具有五個要件:送交人、收取人、收取理由、收取內容及收取時間。

3、借條與收條反映的法律關係不同。借條明確反映了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收條在法律上通常是履行義務的憑證,接收人出具收條,只表明送交人完成了基於法律或雙方約定的義務。

4、借條與收條的法律效力不同。由於借條實際上是一份簡化了的借款合同,其法律後果是在當事人之間確立了債權債務關係,借款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出借人歸還借款或物品,否則將承提相應的違約責任。收條只能證明當事人之間發生給付與收取財產的事實,但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即收條並非是債的必然憑證。當事人一方僅憑收條是不能要求對方支付收條上載明的財產的。

二、借條和欠條哪個更具有法律效力

都有法律效力。如果屬於借貸關係,則一般寫為借條更為合適。如果不屬於借貸關係,則不宜寫為借條,而應當寫為欠條。

欠條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可以基於不同的法律關係和事實而產生。有買賣合同的欠款,有加工承攬的報酬;有損害賠償,有合夥結帳,有企業承包,有各種借款;還有很多是基於綜合的原因,由多個法律關係和事實交叉結合而最終形成了欠條。

而借條一般是由特定的借款的事實所形成,反映了當事人雙方特定的借款法律關係,並進而反映當事人雙方基於借款的法律關係和事實形成了一方欠另一方款項的債權債務關係的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綜上所述,取條、收條和借條欠條兩者是有區別所在的,兩者的性質都是有所不同的,借條欠條是實實在在證明債務人和債權人之前存在借款的關係,但是這個收條和取條的話有可能只是代表雙方之間存在有財物轉移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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