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責任與連帶責任有什麼不同?
?連帶之債指的就是有多個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對外負有連帶債務或者是享有連帶債務的債。連帶債務的債權人中的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利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那麼關於補充責任與連帶責任有什麼不同?在下文中,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關於補充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內容。
補充責任與連帶責任有什麼不同
1、產生原因不同
連帶責任是由各責任人共同行為或共同義務而引起。補充責任的產生是由於主責任人與補充責任人各自獨立的行為,主責任人承擔責任是因為他的行為直接導致了債務的出現,補充責任人的行為與責任無原因關係,僅是一般條件,或僅對自己的意思表示負責(如一般保證),主責任人與補充責任人各因自己的行為產生責任。二者的行為各自獨立,無共同故意或過失,也非共同作用導致結果出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出具虛假驗資證明應如何處理的覆函》。
另外,主責任人與補充責任人的行為雖各自獨立,無共同故意或過失,但二者的行為互相關聯,共同作用,對結果的出現有大小不同的原因力。而不真正連帶責任人之間的行為既各自獨立,又互不關聯,更非共同作用導致結果出現,故責任承擔方式不同,這就是不真正連帶責任與補充責任的區別。
2、有無先訴抗辯權不同
在補充責任中,在權利人對於主責任人所有救濟手段及執行手段窮盡之後,仍舊不能全部實現債權時,才可向補充責任人要求承擔給付。補充責任人有催告的抗辯權與先訴的抗辯權。在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按份責任中,責任人均無上述二抗辯權,這是補充責任與上述幾種責任承擔方式的根本區別,也是在風險承擔上有所區別的原因所在。
3、能否追償不同
在補充責任中,除因一般保證人清償債務後可向主債務人追償外,其他事由所致補充責任,因其責任範圍與其行為相應,也即自己應負擔的部分,一般不可向其他責任人追償,這一特徵與按份責任相同。連帶責任可進行內部追償。在不真正連帶責任中,非終局責任人在清償後可向其他責任人代位追償,終局責任人清償後,不能追償。
4、責任範圍與風險負擔不同
在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中,各責任人均應承擔全部給付。而補充責任在實踐中大多為部分給付,按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在證明金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應當在註冊資金的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在註冊資金不足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當然,這種補充責任在主責任人根本無清償或賠償能力或註冊資金不實的數額等於或大於債權數額的情況下,雖有抗辯權存在,也有可能最終承擔全部給付。不過這種可能正是風險負擔問題。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八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綜上可知,補充責任與連帶責任主要是在於產生原因、有無先訴抗辯權、能否追償以及責任範圍與風險負擔存在着不同。其實無論是補充責任還是連帶責任都存在着風險轉移的問題。如果您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在本站網站的知識欄目進行查詢。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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