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連帶責任和連帶責任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1、作用對象不同
無限連帶責任是一種多數主體責任;無限責任是對債務人個體而言的。
2、承擔責任不同
無限連帶責任人中任何一人對違反法律義務的後果都必須負全部責任;無限責任是將企業的責任與投資人的責任連為一體。
3、界定對象不同
連帶責任界定的是債務人之間的責任,無限責任界定的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關係,所以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就不存在連帶責任的問題。
普通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無限連帶責任:每個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都負有全部清償的義務,而合夥的債權人也有權向合夥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要求其清償債務的一部分或全部。
連帶責任是指兩個以上須承擔同一民事責任的人,權利人可以對任何一方提出承擔民事責任的請求。在向權利人承擔責任後,各責任人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再分擔責任。
(1)連帶責任是一種多數主體責任,即與債權人相對應的債務人在數量上為兩個以上。
(2)連帶責任是違反法律義務所承擔的民事責任。這種法律義務首先是合同法上的義務,即給付義務,表現為作為。合同法上的義務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如約定的連帶保證責任),也可以是對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定(如法定的合夥人對合夥債務的連帶責任)。其次是侵權法上的義務,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義務,表現為不作為(如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
(3)連帶責任人中任何一人對違反法律義務的後果都必須負全部責任。
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條 【連帶責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帶責任指的是有兩個人以上來進行承擔連帶責任。而對於權利人有權請求要求承擔責任的人進行全部或者是部分的承擔責任。而無限連帶責任是需要所有人都承擔全部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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