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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一、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1)產生的原因不同。不真正連帶債務基於不同的原因產生,是各個獨立的債務,基於不同的發生原因而獨立存在;而連帶債務通常基於共同的原因而產生,如基於共同侵權行為而產生。(由於不真正連帶責任的訴由不同,因此只能選擇其一或者是不必要共同訴訟)。

(2)存在的目的不同。連帶債務是多個債務人依其意思或法律規定,為了共同的目的而結合起來,各個債務都是為了達到此共同目的的手段;而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債務人之間沒有共同的目的,主觀上也無聯繫,給付內容相同純粹出於偶然的巧合。可以説,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構成並不需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而是在具體的案件中由法院根據不同的法律關係來決定。

(3)數個債務人的給付內容相同。如上例中如果甲的彩電損失是1000元,那麼乙、丙的賠償責任都是如此。因此,在不真正連帶責任中,當一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以後,其他債務人的債務亦因此消滅。具體到某一個債務人清償完畢後,可以向其他債務人追償,視誰為最終的責任承擔者而定。而真正的連帶責任可以向其他債務人追償應當承擔的份額。

(4)債權人雖然享有數項債權,但一旦實現了某個請求權,即不應再向其他債務人提出請求。如上例中甲不得分別或同時從乙、丙身上各獲得1000元的賠償。

二、連帶責任類型有什麼?

現就法條明確規定連帶責任的類型作如下分類探析:

1、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責任

此種連帶責任是基於共同侵權的原因而應承擔的連帶責任。

2、共同危險行為之連帶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又稱準共同侵權行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且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鑑於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各共同危險行為人內部承擔均等賠償責任,對於被侵權人則承擔連帶責任。

3、無意思聯絡分別侵權之連帶責任

無意思聯絡的分別侵權行為是指每個行為人在實施侵權行為之前以及實施侵權行為過程中,沒有與其他行為人有意思聯絡,也沒有認識到還有其他人也在實施類似的侵權行為,其每個個體所實施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被侵權的全部損害後果的侵權行為。

4、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用户侵權隨之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户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户承擔連帶責任。

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用户侵權隨之連帶責任,無意思聯絡分別侵權之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之連帶責任,以上的四種是連帶責任存在的主要類型。

標籤: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