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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留置權構成要件有哪些

企業之間商業互動頻繁,民事留置權中牽連關係的規定對於商事來説過分嚴苛,為了利於商人基於連續性交易活動產生的債權保護,因此法律擴大了商事留置權的適用範圍。今天本站就為大家簡要介紹一下商事留置權構成要件。

商事留置權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商事留置權成立要件:排除企業之間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成立要件。

1、留置權主體必須是企業之間;

2、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

3、債權人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

二、留置權成立消極要件:

1、債權人留置債務人的動產違背公序良俗原則;

2、債權人行使留置權與債權人所承擔的義務[債權人佔有動產時所負擔的義務]相牴觸:

a留置財產與債權人所承擔義務相牴觸的,留置權不成立;

b債權人行使留置權與其承擔的義務相牴觸的,法院不予支持。

3、債權人行使留置權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殊約定相牴觸:

a債權人與債務人事先約定排除留置權/債權人事先明示放棄留置權的,債權人不能取得留置權。

b債權人行使留置權與合同的特殊約定相牴觸的,法院不予支持。

4、法律規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5、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物的佔有,留置權消滅。

三、留置權善意取得: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一十一條【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大家一定要注意商事留置權構成要件及其適用範圍,特別要注意的是那些不能成立留置權的情形,儘量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千萬不要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路途中走了彎路!如果您在這方面需要幫助的話,請您來電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獲得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