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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免除環境違法行政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一、關於免除環境違法行政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關於免除環境違法行政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免除環境違法行政處罰的情形分為五種:

1、對於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如果有違法行為的,不進行行政處罰,但要責令監護人進行管教。

2、對滿14歲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應該酌情從輕、減輕行政處罰。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辯認自己行不的期間做出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由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4、違法行為輕為輕微的,並且當事人及時進行糾正的,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5、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行政機關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對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作出了規定,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複議通過的也是撤銷處罰的一種方式。

二、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的主要區別

(1)針對的對象不同。行政處分針對行政機關內部工作人員;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

(2)作出決定的機關不同。行政處分一般由與被處分人有從屬關係的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由特定的和法定組織作出。

(3)針對的違法行為不同。行政處分針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及失職行為;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

(4)制裁的種類不同。行政處分的種類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罰的主要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或暫扣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等。

(5)執行的程序不同。行政處分由作出處分的行政機關執行。處分決定歸入被處分人的人事檔案,被處分人對行政處分不服,不能向法院起訴,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訴;行政處罰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自己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因此從全文敍述可以得知,免除環境違法行政處罰的情形有:不滿十四周歲的違法行為、滿十四歲不滿十八歲的違法行為、精神病人的違法行為、違法行為輕微的、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有關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過程中應當格外關注上述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