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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網貸有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雖然現在有很多校園裏出現的提供給大學生的貸款是違法的,但是大多數正規的網貸平台也推出了大學生的貸款渠道並且確實也遵守了相關法法律規定,很多大學生之所以被非法網貸所侵害是因為對這方面的法律不甚瞭解。下面一起來看看校園網貸有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校園網貸有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校園網貸有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校園網貸平台運營及收費法律依據: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二)投資人與借款人借貸法律依據:

(1)、《民法典》第679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10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應認定為無效。

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第13條規定: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繫、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三)《民法典》第53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典》第669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

(四)國家鼓勵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40條規定:國家鼓勵各類社會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企業診斷、信息諮詢、市場營銷、投資融資、貸款擔保、產權交易、技術持、人才引進、人員培訓、對外合作、展覽展銷和法律諮詢等服務。

(2)《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第三十六條中明確提出: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發起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

(3)《國務院關於促進信息消費擴大內需的若干意見》第6條第16款提出:構建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費環境基礎。大力推進身份認證、網站認證和電子簽名等網絡信任服務,推行電子營業執照。推動互聯網金融創新,規範互聯網金融服務,開展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設施認證,建設移動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務平台,推動多層次支付體系的發展。推進國家基礎數據庫、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等數據庫的協同,支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包括校園貸在內的所有網貸形式都必須首先符合上述規定才能夠正式進入市場提供給公民選擇性貸款,尤其是對於那些沒有社會經歷的大學生而言合法的渠道才是他們避免受害的唯一辦法。